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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来源:舟合美食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根本原那么

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那么。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那么,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本钱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那么止误导客户购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那么指客户只能购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 本方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 、 、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当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平安、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其他易使客户无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风险等级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日期。

第十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那么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谨慎〞。

第十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提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预期收益、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置的客户,并配以例如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风险揭示书还应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当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置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各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前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工程、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载明的收费工程,不得向客户收取。

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工程、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前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 商业银行应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到达预期收益,应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理财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当理财产品名称含有投资资产名称时,投资该资产规模须到达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

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当名称含有挂钩资产名称时,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挂钩资产比例。

第四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第二十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表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在此根底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那么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应当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

第二十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二〕理财产品期限、本钱、收益测算;

〔三〕自主研发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置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置理财产品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进行持续评估,不能再次购置理财产品

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次购置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效劳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到达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效劳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 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 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当,并应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 、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能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保存完整记录。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标准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 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约定,否那么销售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效劳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效劳协议约定方式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方法有关客户风险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其他条款规定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效劳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效劳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四 客户购置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那么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 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置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遵守本方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当相应责任

第四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本方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那么;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参谋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四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 勤勉尽职原那么。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 老实守信原那么。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老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 公平对待客户原那么。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那么。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领先做自我介绍,并应当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方法规定,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 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 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 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 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 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商业银行应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

培训记录应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到达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应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本方法规定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销售内控制度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表达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那么。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标准销售行为,确保将适宜的产品销售给适宜的客户。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效劳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效劳质量;

〔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平安;

〔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五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保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平安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根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第六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应程序、内部反应程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 、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那么;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存记录并存档,投诉 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平安运行。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效劳合规性效劳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内部调查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效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根底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材料应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并应在销售前10日,由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根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本钱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参谋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参谋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出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出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会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一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开展报告,应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七十二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七十三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通过购置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它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商业银行违反本方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七十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本方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那么的。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方法第七十和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外,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 那么

本方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参照本方法执行。

本方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方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那么,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那么,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标准。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根底,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根底决定,并为经济根底效劳。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开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那么。   法律是人类社会开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标准。

2、法律的其他解释

根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实际上相同。「根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下到达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根本的问题。?特别行政区根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属于“根本法律〞的层次。根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67条)。此外,全国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标准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民事法,行,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那么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那么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兴旺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的、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那么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理论相对。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局部;而公民社会那么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根底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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