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办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项目办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用工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项目办(含总监办)因工作需要聘用的所有人员。
二、用工条件
1、聘用人员根据受聘单位对聘用工作的要求,须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
2、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上岗证和操作证。
三、管理规定
1、各部室聘用人员时,应根据本部门用工需求,向项目办申报聘用人员计划,经办公会议审核后实施。
2、项目办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1)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有关条款。
(2)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聘用合同到期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解除应有书面资料。
3、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
其中,受聘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4、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写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办批准后可以离岗。
四、待遇
1、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与正式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包括劳动、工作、学习、参与民主管理,获得同等的物质奖励待遇。
2、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手续,由项目办统一办理。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