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反补贴税对于进口国消费者剩余的影响是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补贴的特征:
1、补贴是一种行为。此处的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下属的各种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此外,行为还包括代理人的行为和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
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