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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分析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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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分析范文1

关键词:;管理模式;集团企业;税务人员;投资

1引言

从宏观层面看,集团企业的税收风险主要包含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以及税企关系风险三大领域。其中,内部风险税务监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和人员素质风险等;外部风险税收和环境风险;税企关系风险主要包含集团企业同税务机关的沟通不畅或信息不对称等。在当前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攻坚阶段,集团企业要仔细识别和精确分辨各种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并构建系统、完备的税收风险管控模式,进而为营造集团企业内部良好的税收环境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和可靠的智力保障。

2加快构建税务风险作业标准化流程体系

集团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税收风险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念头,时刻严守不发生全局性税收风险的底线,从各方面建构税务风险作业标准化流程体系。具体地说,在战略调整和重大运营决策层面,可把涉税因素分析作为一个重要的认证节点,要开启税收风险的科学分析与系统防范的标准化作业流程,对于并购环节税务的每项参与领域要严格把关,并在税务风险的识别和分辨上全面发力,特别是并购之后利益格局的重塑,更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最新税收优惠的取得上。在集团对外投资、并购或者兼并重组等事关全局的事件发生时,要增强涉税管控定力,对这些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各项协议签署或运作模式的变更应有及时有效的调整举措。在日常运营方面,集团要加大对纳税的管控力度,在纳税的调整、税务登记、监督和管理、涉税会计业务的处置、纳税申报、税金缴纳等业务事项上均达至完全流程标准化作业。

3推动税务人员整体素质

。子公司的各项税务岗位调配,要优先选拔和任用税务专业技能过强、业务精通的专业人才,并加大对子公司税务从业人员在最新税务法律、规范的学习、培训力度,使之始终以税法领域的最新法律、规范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进而升华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使诸多业务人员在业务前端有意识地辨识和预防潜在的税务风险,提升税收法律的遵从度,捍卫税法的权威。

4加快建立健全税法跟踪机制,完善税务考评机制

在集团企业范围内,要牢固遵循共享的税务信息系统加快构筑税法运行、税收优惠等跟踪性机制,科学掌握和系统分析税法法律、规范的宣贯、执行状况以及税收的具体进展情形,以此宣传推广良好的经验做法及问题建议,不断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税收案例库重点用作建构税务稽查以及涉及税收、财务方面的法律案例库等,在这个案例库中,要明确税务预警指标,集团可对照预警指标同案例分析集团内部的具体涉税风险,并力求形成信息监督和沟通机制,以避免类似业务重复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税收管理全过程中大力实施“纠偏”。要结合税收业务的日常监控、运作情况,不失时机地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并运用监控表、纳税业务核查表等对比查看,强化业务监管、考评预警,重点突出涉税风险事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千方百计调动集团内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育锻造主人翁精神,形成一整套奖励标准,提升税务人员参与预防税务风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5完善上下级沟通运作机制

税收风险管控的沟通机制是风险、稳定税收环境的必由之路,通常细分为内部上下层级的沟通机制以及外部税企互动机制。在内部沟通机制层面看,内部要畅通上下级信息沟通,依托共享的税务信息库联动下属子公司的税收进展状况,同时命令下属子公司结合可能出现的涉税问题或者需协调解决的税企互动事项及时有效地传导上级公司和集团总部。要着力畅通税企对话交流管道,企业同税务机关要实现互动、双向的涉税信息沟通,必要时可构建常态化的互动机制,引领税务机关及时宣讲最新税收,密切了解企业财务运作情况,并将纳税人对涉税风险事项的防控策略及时加以传导,进而在实践中不断形成相对平稳的长效化对话、沟通机制。

6结语

集团企业税收风险的管控和调节离不开集团上下各级的共同努力,要从制度、形式、举措上加强内部、外部风险管控力度,不断地增强税收风险管控意识,补齐税收风险管理短板,实现税收风险管控全面发力、向纵深推进。

参考文献

[1]高慧.集团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9).

税收风险管理分析范文2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二是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上升为国家,由区域上升为全国统一,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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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分析范文3

关键词:施工企业 ; 财务风险 ; 分析; 控制

一、 施工企业财务风险及形成原因

(一)、合同风险

合同是施工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当前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投标的激烈竞争,使企业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材料价格问题等,都与合同履行不良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是许多业主利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急于揽到工程任务的迫切心理,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如要求施工企业垫付大量资金,收取工程保证金,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承接到手就意味着会发生亏损,致使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就处于不利状况,陷入合同陷阱,直接增大了财务风险系数。二是由于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未作充分的考虑,施工过程中往往临时提出设计图纸变更要求时,施工企业如果未及时对变更内容进行合同续订,往往导致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不明确,最终在结算价款和合同履行上引起纠纷,形成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风险。

(二)、融资风险

。由于权益资金融资本较高,只能从银行借贷资金或向合作方融资,这就形成了企业的负债,并取得财务杠杆利益,而同时随着国家一连串的加息出台,货款的资金成本压力更大,如果借入资金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也给企业带来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和收益不确定性的风险,可能无法达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同时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地域分散,资金的使用效应也基本上仅限于本项目部,没有统一集中管理,资金使用缺乏计划性,有的项目从小团体利益出发,追求局部利益和短期效益,破坏了企业整体的资金平衡。

(三)工程款结算风险

建设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有效履行合同,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应对日益增长的债权,这种巨额的债权,隐藏着严重的财务风险,直接影响企业资金链。特别是项目竣工后,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没有及时批复,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真接造成财务结算滞后,不能及时收回工程款,增加项目的资金负担。同时延长了工程保修费用,从而使项目成本增大。而这对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到期债务产生了超常的资金压力及影响,对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商业银行等债务产生财务支付风险。

(四)成本控制风险

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成本控制很难。如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未预见的恶劣施工条件等。施工方案的不完善,则可能造成施工工期延长,投入的人、材、机相应增加,造成项目成本超预算。其次内控制度缺乏和管理粗放是项目亏损的重要原因,如材料采购未执行询价、招标、集体决策等管理程序,采购单价偏高;材料库存管理混乱,对生产班组和劳务队伍领料未执行限额领用,材料浪费、超耗得不到控制,甚至出现材料被盗、倒卖的现象;项目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超编,造成项目管理费用和人工费超支。

(五)税务风险

施工企业一般具有下设分支机构多,项目多,异地施工,工程分包等复杂的特点。这使得工程项目管理难度大,特别是异地工程完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收入确认不准确,有可能被有关税务机关查出后需补缴税金和罚款。其次项目实行经济责任承包后,由于利益驱动,加上材料市场极不规范,购买材料时没有,或者假泛滥,而项目部在工程结束后已经解散,企业很难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追偿,企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六)市场风险

由于国家对建筑房产市场宏观已经成为常态,促使建筑行业不断向更加理性、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行业资源将重新整合,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将逐步完善,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将进一步激烈,建筑行业已进入优胜劣汰的行业洗牌阶段,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一大批缺乏质量优势、技术优势、成本优势和管理优势的建筑企业,要么消亡,要么被收购。施工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之一,其财务风险管理置身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并极大地受到施工单位竞相压价,价格背离其价值的影响,一旦施工企业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缺乏抵御风险的财务能力,势必导致企业的理财失败。

二、 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及对策

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所面临的上述财务风险,树立风险意识,正确识别不同风险,对财务风险加以预警、分析,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 加强合同评审,科学决策,把好合同关。

合同风险虽然是合同双方确认了的,但施工企业往往为承接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对隐含的财务风险没有产生足够的警惕,原属于业主的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签订前,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对合同的风险性进行评估,按规定流程审批,防止“拍脑袋决策”, 做到讲科学论证,讲规范程序,讲集体智慧,讲决策监督。对企业资金垫付能力指标、投资报酬等指标充分分析,防止合同中不利条款的出现,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做到:工程项目资金不到位的、环保设计不达标的、不合投标程序的、未经审查的、低于成本价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不签。。特别是对于工程款的拨付、工程预付款及相关签证的支付时点、税金缴纳及抵扣、业主方指定分包的付款方式、工程进度的计量及质保金等应有明确规定。

(二)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拓宽融资渠道。

1、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设立以商业银行模式运作的资金结算中心,集中开户,统一管理。严格规范各职能部门资金管理上的职责,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在结算中心内部推行收取资金占用费方式有偿使用,通过对资金实施有效的集中管理和科学化的运作,产生资金规模效应,能够使企业资金实力不断增强,进而减少对外融资、控制资金成本、优化资本结构。

2、统筹编制资金预算。施工企业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可分期间编制资金收支预算报表,并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后报资金结算中心。资金预算应按工程进度编 制,结合合同收付款节点进行分析,应尽量准确反映资金预计收支的具体时间和额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或具体项目,做到有效使用,保证需求。应严格按资金预算对外付款,做到专款专用。对于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批,分析汇总,统一调剂,平衡余缺。在保障项目施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追求闲置资金的增值,努力减少资金的占用,加快资金周转,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资金回收风险控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1、企业要做好对每个业主和客户的资信记录与评估工作。根据应收账款(票据)账龄分析表,将应收账款按账龄分为合同期内、进入预警期内、到期、逾期、最后通牒期、专业追账期、付诸法律期和坏账期八级,制订相应的催收措施。同时明确催收责任主体和要款指标制定工程款回收奖惩办法。每隔一个季度或者半年进行评估,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建立风险偿债基金。平时根据客户信用和账龄预提建立坏账准备金,以便损失发生后及时弥补和消化。对规模较小的损失可直接摊入成本,对那些可能引起较大风险而无法直接摊入成本的风险损失。已经提取风险基金的,可用风险基金加以抵冲。

2、当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应该及时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第一、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决算送审,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或因业主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的部分,要及时进行现场签证,追加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第二、由于自然、政治经济因素引起的工程事故或工期影响,施工方应以合同、现场签证和相关法令为依据,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索赔工作.尽量减少施工企业前期投入的资源损失。第三、在工程保修期内.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制定保修计划,以此作为保修费用的控制依据,尽量节约开支.

3、合理利用第三方融资,是降低外欠款风险的有效途径。建设方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主要是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的款项。通过合理地利用企业的信用,合理地改变支付手段利用第三方进行有效地融资,对盘活企业的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企业效益起着重要作用。如支付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改变以前以转账支票或电汇支付为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企业就以支付少量的费用而获得该款项近70%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同时也可将建设方拖欠的工程款适度转嫁给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建设方对施工企业的融资风险。

(四)加强成本管理,健全内控机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考虑合同工期、施工现

场条件、目标责任成本等因素,制订出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时要拟定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实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其次,要根据所选定的施工方案,大力推行责任成本制度,即成本管理做到事前制造,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层层分解到项目、班组、个人,真正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不仅能增收节支,而且也可以逐步逐级降低财务风险。通过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把总成本控制在责任成本范围内。再次,施工过程中要尽可能采用新设备、新技术,以节省材料,节约时间,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打造出高质量、高技术的建筑精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其次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加之有效的贯彻执行,是防范项目管理风险的根本,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需要管理层有科学的管理理念和思路,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则考验管理层的执行力和管理水平。对影响项目利润的主要因素,如项目前期策划、确定施组设计安排、二次经营运作、分包管理、材料物资管理、机械设备管理、项目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一套具体可行的内控制度,以防范项目出现亏损风险。同时落实经济责任制,对失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经营行为。

(五)加强涉税管理

施工企业一般具有下设分支机构多、异地施工、工程分包复杂的特点。这使得工程项目监管理难度大因此,必须加强涉税管理。从主观上重视涉税工作。减少因涉税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具体措施有: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设专人报税,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规避由于申报不及时和应纳税额确认失误带来的财务风险;完善管理,强化以票控度,规范成本核算;对于异地施工和联营分包的项目,必须派驻财务人员监管;对其成本核算、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应纳税额的确定和纳税申报的时限进行监督和审核;特别是对于分包工程要依法足额地代扣代缴。

(六)加强对建筑市场分析,提升市场驾驭能力。

建筑市场受国家观影响较大,目前建筑产业经营模式向公共建筑与房地产项目打包的商业模式,合作开发建设、投资带动施工,在可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变垫资为投资,由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的全面转型。同时国家密集性的批复10个战略性区域发展规划引爆全国建筑市场,将大大加速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给建筑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随着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执政能力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市场对企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企业之间的竞争,拼的是总体的运筹实力,拼的是风险的驾驭能力,特别是施工企业面对常态化的房产环境,要充分分析国家的信贷,完善风险管控体系,提高企业核心竟争力,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

施工企业通过上述控制方法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实时发现施工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并及时进行防范和控制,有效地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通过财务指标来评价其财务风险,如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致力于消除隐患、防范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效率为使命,对财务风险达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及事后处理的财务风险管理最高水平。

参考文献:

【1】 高慧蔷,试论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河北企业,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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