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办结婚证受理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受理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共同申请;
(三)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五)双方自愿结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