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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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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一、商标行政诉讼的怎么确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行政判决书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判决书包括的类型有:

1.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制作的法律文书;

3.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依法在身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三、怎么延长工伤申报期限

可以延长工伤申报期限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法申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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