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住院,是当事人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开具的收费凭证。住院由财政部门与卫生部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一票一用,即使作废也必须各联俱在,具有唯一性。因此,丢失了的,是不可以补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