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配合办理失业金,劳动者可与其协商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15日内告知社保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条,单位违规未出具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如造成损害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凭证明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和身份证到社保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登记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单位不配合办理失业金的,劳动者可以与其协商,或者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如何申诉公司拒绝办理失业手续的问题?
如果公司拒绝办理失业手续,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申诉。首先,您可以咨询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其次,收集证据,包括与公司的通信记录、证明您的失业身份的文件等。然后,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诉,详细说明拒绝办理失业手续的事实和理由,并要求公司解决问题。同时,将申诉复印件发送给劳动监察部门,并要求他们介入调解。最后,如果公司仍不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请记住,在整个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合法行动,以维护您的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单位不配合办理失业金,劳动者可以与其协商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同时,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在申诉过程中,劳动者应准备相关证据并与劳动监察部门合作,保持沟通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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