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培训费是不合法的行为,劳动者可拒绝交纳,并要求退还已缴纳费用,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不影响劳动者工资调整。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收培训费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以交培训费为理由要求入职,可拒绝交纳,已缴纳的可要求退还,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者提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拓展延伸
学校向学生收取企业培训费的法律规定及解析
学校向学生收取企业培训费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和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企业培训费,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首先,学校需要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明确培训费用的用途和金额。其次,学校应当提供与收费相对应的培训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同时,学校还应当向学生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和合同,确保透明度和合法性。另外,学校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当合理,并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总之,学校向学生收取企业培训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
合理维权,拒绝交纳培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已缴纳的费用可要求退还。如遇此情况,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学校收取企业培训费需符合法规,确保透明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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