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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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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票据管理办法

后勤保障部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保障部)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使用,有效治理乱收费,促进保障部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部计划财务科是保障部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保障部及其所属各科室、中心的收费行为,均须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以及学校批准由财务处监制的票据。

第五条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收取留学生住宿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暂收款项。由保障部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保证金、押金;

(二)代收款项。由保障部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水电费、取暖费、代收材料费等;

(三)成本补偿性费用。对校内单位及个人提供物业管理和卫生清洁服务收取的成本补偿性费用,对教工提供住宅水电暖维修服务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和材料费,对教工按年收取的家属区停车费等;

第七条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房屋、场地租赁收入;

(二)对外交通费收入;

(三)餐费收入;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费的服务性收费。

第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餐厅对外经营收入;

(二)停车场对外停车费收入。

第九条由学校财务处监制的票据即通勤车票等,根据票据指定范围使用。

第三章票据的领取及核销

第十条各类票据由保障部计划财务科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各中心均不得擅自购买、印制票据,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第十一条保障部计划财务科应设专人负责票据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财务科票据管理人员根据保障部业务需要在财务处领购财政收据和通用机打、凭准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通用定额、保障部各中心由专人负责在计划财务科领用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终了前,应将领取的票据交回核销。新年度起始,按需要重新领用。

第十三条各中心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的,保障部计划财务科有权停止向该单位继续发放票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每月末开具通用机打的科室、中心应将本月实际登记及上交计划财务科的税票金额跟开票系统的税票金额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开票系统月度统计数据交至计划财务科报账大厅,进行账面计提税额的核对。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及保管

第十五条保障部计划财务科按收费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核算。

第十六条对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费的服务性收费,由计划财务科按照服务类型的适用税率,在确认收入的同时,代扣代缴应缴税费,税费计入服务成本;对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经税务中心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七条各中心应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使用。

第十所有票据均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财务印章。

第十九条各中心领回收费票据后应设立登记簿,由专人负责逐本登记。多人使用的中心,使用人必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二十条各中心要妥善保管领用票据,避免丢失。如有丢失,必须说明原因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填写遗失票据责任保证书,接受学校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票据填写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如实逐项、逐栏依次复写,三联必须一致,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票据。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第二十一条票据开具必须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擦刮补、撕毁,错填的废票三联均必须保持完好,并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保障部各中心对开具收据收取现金金额超过一百元的款项,应于当日及时上缴计划财务科。

第二十一条票据用完后应及时核销。核销时,应首先根据票据记账联,将收费收入上交计划财务科报账大厅,然后将收据存根联和交款汇总收据交计划财务科核销。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领用的票据存根联,由保障部计划财务科负责保管,并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稽核。

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科应当按照财政及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学校财务处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保障部计划财务科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保障部计划财务科、质量监督科、综合办公室对各中心的票据管理及使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二十一条票据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规定印制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串用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

(四)使用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五)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和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障部各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对于票据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计划财务科有权计入该中心费用;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其工资、津贴等个人收入中扣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印发的兰州大学后勤集团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后勤集团发20138号)同时废止。附件1:遗失票据责任保证书(样本)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本人于_年_月_日_点在(地点)_因(原因)_遗失票据名称_遗失票据种类:

1、定额()

2、非定额()

3、电脑()

4、财政收据()

5、学校监制票据()遗失票据性质:

1、空白未盖章()

2、空白已盖章()

3、尚未核销票据存根()

4、已核销票据存根()票据注册号码为_遗失票据数量(本、份)_遗失票据编号为_经(机关名称或有关人员、单位名称)_证明,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属实,并承担遗失票据可能产生后果的连带责任。遗失票据直接责任人(签章):年月日遗失票据单位证明:遗失票据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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