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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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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提高火灾现场勘验质量,为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原因提供有力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是火灾调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的一种调查活动。

    第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它信息,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火灾性质,分析火灾过程,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  消防部门对接到报警或报案属于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火灾现场勘验应按火灾调查的管辖要求进行管辖。

    第五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复查等。

    第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由县级以上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火灾现场勘验。

    第七条  消防部门勘验人员,应当具备火灾现场勘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火灾调查岗位资格考试。

    执行火灾现场勘验任务时,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  消防部门勘验人员要保护公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条  消防部门应当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配备必要的勘验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勘验人员在勘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勘验仪器设备进行勘验,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注意自身防护。

 

第二章   火灾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部门、派出所接到报警或报案后,应迅速到场,并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落实火灾现场保护措施。火灾现场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火灾发生地的消防部门负责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二)首先到达火灾现场的消防部门人员或者派出所民警应立即组织进行火灾现场保护工作。派出所民警首先到达现场,发现不应当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派出所应当协助主管机关消防部门做好辖区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凡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场所均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勘验进展进行调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由火灾现场勘验指挥员确定。

    第十三条  在火灾现场保护中,现场保护人员应利用警戒线、警戒带等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对火灾现场痕迹、物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员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痕迹、物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第三章  火灾现场勘验的组织与指挥

   

    第十五条  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火灾调查人员担任。

 

第四章  火灾现场实地勘验

    

    第十七条  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邀请当事人或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  最先到达火灾现场的勘验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火灾的基本情况,需对火灾现场采取措施的,应立即报告火灾现场勘验指挥员。

    第十九条  勘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查清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并采取警戒措施,保证勘验人员安全。

    (二)确认所有用电设备、电气线路均已断电。

    (三)确认没有发生可燃气体爆炸和调查人员中毒的可能。

    (四)停止火灾现场周围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或施工机械的作业。

    第二十条  勘验现场时,非勘验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勘验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第二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应当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录像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二条  环境勘验应当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任务是:

    (一)观察火灾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

    (二)观察有无放火和其它可疑痕迹。

    (三)观察火灾现场燃烧的范围、破坏程度、现场外表的烟熏痕迹及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四)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初步勘验应当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勘验的重点。主要任务是:

    (一)观察火灾现场内物体的燃烧程度和情况。

    (二)观察垂直物体上各种燃烧图痕。

    (三)观察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四)查清各种物体倒塌的形式、方向及特征。

    (五)查清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六)查清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七)查清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八)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细项勘验应当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主要任务是:

    (一)查清可燃物及不燃物烧毁、烧损状态。

    (二)查清物体塌落、倒塌的位置、层次、方向。

    (三)查清低位燃烧部位和燃烧物。

    (四)查清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的状态和形成原因。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控制装置进行检查、测定,确定故障点和位置。

    (六)提取有关证明起火点、起火物、起火源及需要技术鉴定的痕迹、物品。

    (七)查清火灾中死亡人员的具体位置、死后姿态、烧伤部位和是否有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八)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项勘验应当通过对现场发现的起火源进行勘验,分析能够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的形成过程和机理。主要任务是:

    (一)寻找、发现、搜集电气故障产生火灾的痕迹、物品。

    (二)寻找、发现、搜集机械设备故障产生火灾的痕迹、物品。

    (三)寻找、发现、搜集引起管道、容器及其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物品。

    (四)分析确定自燃物质的特性及自燃条件。

    (五)分析确定各种起火物、助燃物的来源。

    (六)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一般采用剖面勘验法、逐层勘验法、复原勘验法等方法。勘验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测试法、水浴法、X光透视法,还可根据季节变化采用复原法等。

    第二十七条  勘验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火灾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它痕迹、物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复制有关电子数据。

    第二十  勘验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移动火灾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品。

    第三十条  勘验人员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尸体的位置及状态,判断死者的逃生方向。根据尸体的形态、外表特征等,初步判断死者是火灾前死亡还是火灾中死亡。

    第三十一条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第五章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等勘验记录。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所记录的内容应当相互吻合,并与火灾现场事实一致。

    第三十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当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记录应客观、全面、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火灾现场或者恢复火灾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同一火灾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当逐次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第三十四条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名称,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记录人。

    (二)火灾现场的位置、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资、燃烧面积、死亡人员位置情况。

    (三)火灾现场燃烧程度,各种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

    (四)提取的痕迹、物品的位置名称、状态、数量及提取方式。

    (五)火灾现场其它情况。

    (六)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五条  火灾现场图应根据火灾现场制作方位示意图、平面比例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立体图。根据需要选择火灾现场物品复原图、火灾现场电气线路图、火灾现场人员定位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和火灾现场痕迹图等。

    火灾现场制图图纸应当采用A4型纸,按照相应比例制作,标注方位、图例、制作时间等,制图人、审核人应当签名。现场图必须使用总队配发的三维现场再现绘图软件绘制。

    第三十六条  绘制火灾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能够完整反映火灾现场的位置、范围。

    (二)能够准确反映提取痕迹、物品、尸体等的具体位置。

    (三)能够准确标明起火部位或起火点。

    (四)布局合理,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第三十七条  火灾现场照相的步骤,一般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应先将原始火灾现场拍照固定,勘验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重点拍摄。

    第三十  火灾现场照片与火灾现场应当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全面性和连贯性。照相时应当使用标识或比例尺。凡原始位置的特写照片需同时拍摄现场方位照片。

    第三十九条  火灾现场照相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

    (一)方位照相应当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周围环境情况,表明火灾现场所处位置、方向、地理环境及其与周围物体的联系。

    (二)概貌照相应当以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作为拍摄内容,反映扑救过程中整个火灾现场的火势发展蔓延情况和扑救火灾后整个火灾现场燃烧、破坏情况。

    (三)重点部位照相应当拍摄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的现场痕迹、物品及其所处部位,拍摄中应使用比例尺。

    (四)细目照相应当拍摄现场的各种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等特征,拍摄中应使用比例尺。

    第四十条  火灾现场制图、火灾现场照相、录像、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火灾现场勘验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六章  痕迹、物品提取与技术鉴定

   

    第四十一条  提取痕迹、物品前,应当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分别封装,粘贴标签,注明编号,作好记录。

    对特殊痕迹、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第四十二条  提取痕迹、物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勘验人员在场,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依法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品封存后应加盖本级消防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痕迹、物品,由消防部门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十四条  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遗漏的,或与其它证据矛盾的,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四十五条  勘验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可以向自动消防设施生产、安装、使用或管理等单位调取与火灾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七章  调查实验

   

    第四十六条  调查实验应根据火灾时起火部位的环境气象条件、可燃物状况等,进行与火灾事实或痕迹形成原因相关的实验。

    第四十七条  调查实验应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  调查实验的主要任务:

    (一)验证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见某种声音或某种情形。

    (二)验证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间内能否形成某种痕迹或物品的状态。

    (三)验证在火灾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作用与现场痕迹、物品的状态的形成的关系。

    (四)验证某一过程的发生原因和变化规律。

    第四十九条  调查实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结合实验内容,能够在火场条件下进行的尽量在火场条件下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尽量选择接近火场条件的地点进行。

    (二)调查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等应尽量与起火时的自然条件相同或接近。

    (三)调查实验使用的实验品,应首选使用火灾现场上原有的物品和与现场相同的起火源、起火物进行实验。如果条件不具备,也应尽量选用相近的物品、起火源、起火物。

    第五十条  调查实验应当制作调查实验报告。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实验的目的。

    (三)实验的过程。

    (四)实验使用的物品、仪器、设备。

    (五)实验得出的数据和结论。

    (六)实验结束的时间,参加实验人员签名。

    进行调查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等。

 

第八章  火灾现场分析

   

    第五十一条  火灾现场分析是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火灾发生过程的情况、火灾现场的事实和与此有关的环境、条件、情况等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研究,勘验一个阶段,分析一个阶段,为下一阶段现场勘验指明方向,最终达到科学、正确认定火灾原因的目的。

    第五十二条  火灾现场分析应在现场勘验指挥员的主持下,由现场调查访问组、现场勘验组分别介绍情况,然后进行分析讨论。

    第五十三条  在分析之前要全面了解现场情况,详细掌握现场材料。进行分析时,要结合掌握的情况,并注意把各种材料,分类排队,比较鉴别,去伪存真。

    第五十四条  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验证见证人的见证和群众的反映与现场勘验结果是否基本一致。

    (二)分析判断起火时间、起火特征、起火部位与起火点、起火原因等。

    (三)分析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是否与勘验结论吻合。

    (四)对现场勘验中没有搞清楚的痕迹、物品、问题要反复勘验,分析研究,得出准确结论。

    (五)其它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第九章  火灾现场的复查

   

    第五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调查需要可对火灾现场进行复查:

    (一)火灾损失较大、人员伤亡较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二)勘验人员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查的。

    (四)其它需要复查的。

    第五十六条  火灾现场的复查,应根据复查情况开展有关工作,做好勘验工作记录。

 

第十章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纪律

   

    第五十七条  执行火灾现场勘验任务时,勘验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程序规范,举止文明。

    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勘验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所有器材、工具等相关物品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置。

    第五十  勘验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火灾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火灾现场勘验中发现涉嫌放火的,应当及时通知机关刑侦部门参加。确认放火案件后,消防部门应当配合机关刑侦部门按照《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进行现场勘验。

    第六十条  在火灾现场勘验中,遇到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参照《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达到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的火灾现场应按照《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本规则进行勘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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