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大学生创业的申请资格、优惠以及成都鼓励创业的相关内容。申请资格包括具有优势互补、富有责任心、矢志创业的核心创业团队,创业项目能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已实现公司化运作、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急需资金支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大学生创业优惠包括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提供小额贷款、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等。成都鼓励创业包
法律分析
一、申请资格
1. 申请人应为创业项目负责人或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2、具有优势互补、富有责任心、矢志创业的核心创业团队。
3、创业项目能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代表本地区或本学校大学生创业水平。
4、已实现公司化运作,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急需资金支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考虑。
5、自愿遵守《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和监督,关心支持大学生创业公益事业。
6、获得所在高校重点推荐,自觉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
二、大学生创业优惠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出台了许多优惠,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三、成都鼓励创业
1.2007年7月,成都市工商局为支持全市试验区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发展,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推出了公司设立“零首付”登记。2009年11月23日,成都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在成都市金融办公室的协助下,与多家银行达成共识,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21家商业银行及其支行,同意为“零首付”公司开户。
2.2009年12月,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胡昌年介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于成都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辖区内自主创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鼓励大学生创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成都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并提供了具体的措施。首先,成都市将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法律咨询、融资咨询等服务。其次,成都市将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贷款、投资等支持。此外,成都市还将在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投入。综上所述,成都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创业的具体措施,为大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 第四十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02-24)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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