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及缴费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凡未在我市就业或参保的人员,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其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转出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以下材料:职工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手续向职工原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接收函》。
2、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材料为缴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由原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职工本人档案、规定其它相关材料。其中:
2-1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复核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2-2随军配偶其养老保险转入我市时需出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表,《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3、记帐:经审核通过的,在转移单正面加盖个人帐记已串接及经办人章,并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续记个人帐户后,转至缴费人员信息核定岗位核定缴费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
一、参保人办理社保跨省转出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二)转移流程:
1、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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