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死后不可以公开身份。
缉毒维护社会治安,身份特殊,是行走在刀尖上的人,缉毒的对手是毒贩,是最危险的罪犯,这些人的报复心极强,若是缉毒的身份暴露,那么罪犯们就会报复,甚至是威胁缉毒身边亲朋的性命,所以缉毒不仅不能公开身份,甚至在死后连墓碑也没有。
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是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人民、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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