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为担保人范围:
1、国家机关不得担任担保人,但经批准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担任担保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无其他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其签订的担保合同视为有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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