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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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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五种: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二、定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二条确认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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