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购买重疾险时,如未包含视力丧失,则可额外购买补充险种。保险公司需在保单中明确告知附加条款。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附加险是指在主险基础上额外约定的、计算保费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在保单中明确告知附加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发行的附加险,应当事先制定明确的条款,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投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附加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
因此,购买重疾险时如未包含视力丧失,可通过购买附加险种来补充视力丧失的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需在保单中明确告知附加险的条款和保险费率,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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