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有权利要求投保人告知过往病史,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告知义务。因此,若投保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是,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经知晓有关病史或者病史与理赔事项无关,则保险公司不能以过往病史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予以明确。
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影响交易意思确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曾经患有疾病或者有体检异常情况,但是经保险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后才投保的,保险人不能以该疾病或者体检异常情况为理由免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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