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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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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牡丹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牡丹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规定。

三、牡丹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南山路52号人民办事中心农业分中心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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