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若合同未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约定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合同双方可协议选择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不应承担受让方未能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权利的责任。若公司拒绝履行义务,受让方可请求判令公司履行义务,保障股东权利。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
1、转让方在正式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就履行完毕了,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转让方并不能控制。对于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转让方对此并无过错,就不应该由转让方承受不利后果或承担责任。因此,在此情况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力,不支持受让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因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时,对于受让方的民事权利,完全可以给予适当的法律救济。在此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可以判决支持受让方的主张。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当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另外,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转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履行基本义务,对于受让方无法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权利的情况,如果转让方无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然而,如果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导致受让方受损,受让方可以向请求支持其权益,并要求公司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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