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判决是指人民对于被告行政主体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运用行政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当然,人民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变更时,仍然必须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内进行变更。从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出发,人民的变更判决应当比原处罚要轻,而不应相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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