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情节 严重:
(一)携带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 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 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 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 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带的数量达到 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 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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