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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来源:舟合美食网


法律分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选择罪名之一,本罪是指非法携带支;

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法定量刑要求满足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管制刀具管理规定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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