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市本级社保的定义以及对象范围。市本级社保指的是市这一级及其下属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分为省社保和市社保。省级单位参加省社保,由省社保中心管理。对象范围包括四类人员:三无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这些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分析
市本级社保指的是市这一级及其下属的市直部门和单位。社保分为省社保和市社保。省级单位参加省社保,由省社保中心管理。因此,省本级社会保险通常指的是省这一级及其下属的省直部门和单位。这是因为,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不能将其从社会保障制度中出来。
一、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二、具体的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拓展延伸
保障标准。
1、一般标准。低保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2、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结语
省本级社会保险通常指的是省这一级及其下属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因为不能将其从社会保障制度中出来。同时,市本级社保指的是市这一级及其下属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对于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包括三无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都可以被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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