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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