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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兼职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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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2种观点: 公益岗位的条件是招聘人员主要为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农牧民,长期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以失业下岗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为主。一、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条件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4、夫妻双失业(下岗)人员;5、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退伍军人;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7、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8、市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确定的人员。二、申报、审批程序1、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到所在社区、街道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应的材料。2、街道负责对申请人员的身份、援助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县、区劳动就业部门负责上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1.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公益性岗位是由投资、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能被确定为公益性岗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受薪的工益性岗位则需要每天上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益性岗位,也是编外人员,也实行合同制,这跟所谓的合同工一样,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二者的区别是招录对象有所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公益性岗位是由投资、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能被确定为公益性岗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我国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3种观点: 社会工作者证其实是一种职业资格,属于职称类的证书,其适用范围很广,涉及到我们社会工作内容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如今更加注重社会生活的大方向上,社会工作者证将会越来越有用。第一,社会工作者证所适用的范围有哪些。社会工作者这一职业,是在2004年,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承认的新职业,并在2004年七月一日正式收编入国家职业大典,它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民政系统的一些单位,和一些社会福利组织,还包括卫生领域,教育领域,医疗领域、社会保障领域等,贯穿了人的一生,从儿童,到青年,到老年的社会工作,还包括妇女社会工作,比如妇联。并且逐渐有更多的工作,都被纳入了其中,比如从2017年开始,心理咨询也开始属于社会工作者范畴。第二,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工作,被纳入社会工作者的范畴,那也就意味着,获得社会工作者证的重要性,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在就业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对于社会工作者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很多职业岗位,都很认可社会工作者证,有了社会工作者证,就相当于多了一份竞争力和保障,它是能力的象征,在求职过程中是很有说服力的,是一个加分项;其次,就是工资待遇方面,很多地方单位,都会针对社会工作者证,有相应的补贴奖励;最后,这么一种极具发展前景的工作,有了社会工作者证,也会对个人发展有一定的帮助。第三.要想获得社会工作者证,需要通过社会工作者(师)职业水平考试,只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就会批准颁发。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者证是一个很有含金量的证书,在未来,一定是越来越有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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