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益岗位的条件是招聘人员主要为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农牧民,长期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以失业下岗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为主。一、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条件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4、夫妻双失业(下岗)人员;5、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退伍军人;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7、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8、市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确定的人员。二、申报、审批程序1、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到所在社区、街道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应的材料。2、街道负责对申请人员的身份、援助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县、区劳动就业部门负责上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1.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公益性岗位是由投资、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能被确定为公益性岗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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