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小孩抚养权归女方所有之后,姓名是可以更改的,但是需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变更申请书、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是村委会的证明文件等。申请人需要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后,经审查证明材料充足齐全就可以更改。需要的证明材料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派出所。 法律依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5、刑满释放、解除人员异地落户;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3种观点: 不可以私自改姓,父母一方做监护人的,需要改成监护人的姓,可以经双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继父或继母的姓。因为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关系无法改变。如果改成别的姓,一定要亲生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否则,户籍不会办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后,人民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夫妻离婚后,应当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来认定抚养权,也是需要基于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还应当基于实际的抚养权处理情况来进行办理,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进行改姓等操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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