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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新户口本后,如何处理旧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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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2,如果当事人是因损坏而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是不能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二)假报户口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2种观点: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您身份的东西,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相关个人证明,需去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二、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1、向办理业务的派出所补领申请。2、经批准后,由区分局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分局中心领取。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3种观点: 不能用了。补办户口本之后,原来的旧户口本自动失效。由于实践中户口本无法核验新旧,所以如果旧户口本的使用对象不是门,由于旧户口本上的盖章是真的,存在无法发现的可能性。从遵纪守法角度,建议依法使用新的户口本。有效户口本的使用情况: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户口本补办流程:(一)办理条件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二)所需证明材料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分局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2、经批准后,由区分局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分局中心,进行补办。(四)注意事项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因此只要是我国的公民,都是需要办理户口登记并领取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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