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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三孩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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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2种观点: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22山东生育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生育调节方面1.由“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2.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3.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1.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2.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另行制定”。3.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4.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5.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三、在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上1.要求各级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2.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3.要求各级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或者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乡 (镇)或者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已经生育2个孩子,其中有一个孩子鉴定为残疾儿,鉴定为非正常劳动力,可以再生育。患有不孕不育,领养2个小孩后,恢复健康后能够再生育。再婚家庭,一方有2个孩子,另一方无,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再婚家庭,一方有1个孩子,另一方无,婚后共同生育1个孩子。再婚家庭,各自有1个孩子,婚后提供生育1个孩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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