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刑事自诉案件诉讼主体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机关和人民均不介入,因此没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3)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七十条规定的诉讼;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或者人民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解释》确定的具体自诉案件。(4)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5)被告人民管辖的自诉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水平管辖权和地区管辖权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居住在中国、澳门、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在中国、澳门、的基层人民应当出示、澳门、的身份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法中的自诉案件包括:1、侮辱、。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虐待罪。4、侵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第1种观点: 刑事自诉案件诉讼主体的资格根据规定,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机关和人民均不介入,因此没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五)属于受诉人民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在调解方面,民事诉讼适用调解,刑事自诉部分适用调解;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诉法自诉案件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其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一般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即为自诉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2种观点: 1、被害人。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或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受害,包括精神损害、身体损害、财产损害以及其他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损害。对于法律允许自诉的案件,被害人理所自然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控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指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为了保证被害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其合法权益能得到适当的维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自诉权人的范围,确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自诉权。具体说来,就是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者时,法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害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与被害人自行进行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刑法规定,行进行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刑法规定,当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者时,处理其本身事务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负责监护的人都有权提起自诉。在前苏联,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由于精神障碍不能自行进行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时,其法定代理人,包括被害人的父母、监护人、辅佐人,以及被害人所在的机关组织的代表,都有权提起自诉,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3、被害人的近亲属。当被害人死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行使起诉权时,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被害人近亲属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时,其配偶及子女有权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没有配偶及子女,或者其配偶及子女在告诉期间死亡的,其父母可以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的父母在告诉期限届满前也死亡,其兄弟姐妹有权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在前苏联及东殴国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在我国,遇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法律允许其近亲属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附属民事诉讼。但对被害人近亲属能否在此情况下提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没有规定。但是,当被害人具有某种特殊原因致使不能正常行使控诉权的,为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法律将享有自诉权的范围扩大到被害人近亲属。刑法第九十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限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4、关于法人代表能否成为自诉案件主体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在诉讼中的活动的规定,主要是以自然人为调整对象,而对法人作为被害人如何具体参与诉讼殊少涉及,且法人虽然作为刑事被害人享有控告权,但实际上法人作为起诉主体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却微乎其微。法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理论上成立,法律上有据,法人能够成为自诉案件的主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法中的自诉案件包括:1、侮辱、。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虐待罪。4、侵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第1种观点: 【取保候审论文】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探讨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人民或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提起的控诉形式。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起诉,由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利的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严格审查自诉案件的立案关 立案审查是刑事自诉案件首先要经过的必要阶段,审查的任务是决定该案是否移交刑事审判庭,审查的目的既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 立案庭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立刑、民、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因此仅依靠立案庭的力量要把好立案关存在一定困难。立案人员较少能精通各类案件的审判,且时间精力有限,因此把好立案关需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协作配合。立案人员经审查,对于是否应立案的,刑事审判庭应参与审查,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自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必要性 把好立案关,才能保证所立自诉案件符合《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所列条件,案件的审理才能顺利进行。但是有些情况是立案时审查不到的,所以刑事审判庭承办人接手案件后,应立即审查以下内容:被告人身份是否真实及其下落;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还有无其他共同致害人等。 三、自诉案件审理方式应灵活多样 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利的案件,因此,赋予被害人起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正是基于这种处分权,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还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件有一些民事案件的特征。我院在审理时运用了民事案件的审理方法,给当事人留下处置权益的时间和空间,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让当事人互相谅解、化解矛盾,并解决了执行难的赔偿问题,创造了和谐的当事人关系。 对于自诉案件的调解,法律的规定较原则,这就给承办人留下了较宽松的办案环境和发挥余地的空间。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是认可的。但是,很多当事人很难自行达成协议,往往需要法官的正确引导和耐心劝说,这就要求我们办案法官深入领会法律的精髓,坚持公正的立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处理案件。大多数的自诉人是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手段,达到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目的,所以自诉人积极追求调解,并以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而被告人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希望达成调解,同时,考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人格可信度”,一般我们掌握的标准是,不能即时清结的要求被告人签收调解书时至少支付大部分的赔偿款。因为调解书一旦签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就转化为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如果被告人拒不付款,自诉人不仅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还可能得不到赔偿款,这样自诉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自诉人在和解以后会到撤诉。我们要了解当事人和解的经过,查明其中是否有胁迫、欺诈行为,以及赔偿情况。一般来说,无外来因素影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全部付清,应当裁定准予撤诉。不能和解、调解的案件应当立即开庭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并当庭宣判,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四、自诉案件应当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自诉人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是立案和审理的前提。然而在自诉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提出一些主张,我们认为当事人应为自己的观点、主张提供有关证据。刑事被告人享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应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权利,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还应体现居中裁判的角色。核实证据绝不是法官主动去收集证据。若法官主动去收集控诉证据或辩护证据,就等于是帮自诉人或被告人收集证据,显而易见法官做了侦查员或律师的工作,因此,自诉案件的审理应当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五、自诉案件要充分利用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我们认为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责任就不在自诉人,案件不能审理,只能作出中止决定。若这时仍要自诉人提供被告人下落,可能举证会陷入循环往复之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送达诉状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这种强制措施较和谐,不会给被告人工作、生活带来多大影响,又具有一定约束力,同时,让其感到法律和的威严。针对特殊被告人,如传票通知不到,通过其他途径才找到,而其又不能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的;有逃匿可能的;取保候审后又通知不到庭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威胁证人或自诉人等情况,应当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不同的强制措施会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对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恰恰是动力。有的案件在机关调解失败,但在自诉人提出同样的条件或更高的条件下被告人却接受了。即使调解不成,开庭、审判等程序也能顺利进行。 六、自诉案件实体处理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诉案件大都发生在工作同事之间、亲属之间、邻里之间、民间因口角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与抢劫、杀人、强奸等公诉案件的性质比起来,显然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要小得多。处理自诉案件,化解双方矛盾是首要任务,打击犯罪是次要任务。因此,在实体处理时一方面较注重保护自诉人的权益,在民事赔偿上尽量对自诉人经济损失予以弥补,同时,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尽可能地选择适用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等较轻的处罚方法,体现教育和惩诫结合的刑事审判。这样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以后和睦相处,又避免结下冤仇,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七、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不收取诉讼费,这项规定带来一些弊端: 一是不应当立自诉案件而应当立民事案的,当事人非要立自诉案件;二是自诉人起诉不慎重,不管被告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基本证据是否存在,草率立案;三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人漫天要价,不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特别不利于调解;四是经其他机构或民间调解解决的案件,又到起诉,增加工作量,引起诉累。 二是自诉案件二审可以调解,导致当事人跟讨价还价。被告人本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无论怎样做工作,就是不赔,等一审判决后,上诉到二审时作赔偿,就可能导致二审改判。这样一审作出的判决就是再公正,也会被撤销,起不到判决的实质意义,并使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20天内结案,但对于自诉案件来说,20天的期限难以审结。因为自诉案件的情况是多变的,常常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了协议,后来又后悔了,再一次开庭审判,时间已过20天。有时完全符合适合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因审限的原因不得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2种观点: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虐待罪;4、侵占罪。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和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罪;2、非法侵入住宅罪;3、侵犯通信自由罪;4、重婚罪;5、遗弃罪;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机关或已经书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该类自诉案件需要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案件为前提。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不是自诉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属于自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属于第一类自诉案件,但是有可能符合第二和第三类自诉案件。即(1)属于轻微刑事案件;(2)或者被害人已向机关报案,但是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案。2、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知识产权案。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一方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起诉,由人民直接受理的诉讼方式。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侮辱、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虐待罪。4、侵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2、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3种观点: 不是的,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3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此仅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指的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伤害案、重婚案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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