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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据责任的分配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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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五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根据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判决责任。法律分析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无过错责任原则;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过错原则;5、公平原则。拓展延伸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及其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被告则可以进行否认、抗辩或提供反证。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有所变化,比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等。证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和各种类型的案件,旨在确保诉讼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否认、抗辩或提供反证。然而,特殊关系、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有所变化。该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各阶段和各类型案件,旨在保障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一、一般举证责任: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被告对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3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人民举证责任,但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可以倒置。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证明文书,包括标题、首部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限范围,一般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需在文章末尾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法律分析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人民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证明文书,也是委托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合法依据。其内容结构为标题、首部和正文。标题部分,一般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首部部分,需要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详细情况;正文部分,一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二写明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一般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最后,在文章末尾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结语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人民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同时,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一种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重要证明文件,包括标题部分、首部部分和正文部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需在文章末尾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 人民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一般规则不同的一些规律应采用例外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2种观点: 由举证人或侵权人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第3种观点: 1、《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4、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一、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2、符合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取证。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5、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6、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7、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8、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二、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为:贷款人应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等事实,而债务人应提供抗辩证据和证明债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消灭的法律要件,同时可以反证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如下:(一)贷款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一,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第二,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第三,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拓展延伸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通常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其履行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借款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例如借贷关系存在即推定借款人履行了举证责任等。此外,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文件也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了一定的指导。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结语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通常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可能面临困难。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确保公正解决纠纷。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也提供了指导。综合考虑法律和实际情况,确保公正、合理解决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当然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此规则,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言之即原告或债权人须对存在真实的债权并已到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或债务人需对否认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3种观点: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主旨是如何举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需要包括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借款关系存在、证明已偿还借款以及计算诉讼请求金额的依据。此外,文章还提供了防止恶意诉讼的建议,包括要求书面凭证、减少现金流动、详细记录借还款信息,并在书面凭证上约定管辖权。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举证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分析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如何举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二、民间借贷怎么防止恶意诉讼?诉权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公民只要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均有权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任何行为都有一个合法的范畴,如果行使权利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则往往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同样,诉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也存在滥用的问题。恶意诉讼则是滥用诉权的表现之一。对于恶意诉讼的制裁,现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预防恶意诉讼的发生。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几个建议可供公众参考:1、不管是朋友之间还是亲戚之间的借贷活动,都应当要求出具书面借据或者其他类似书面凭证。同样,如果还款,则也应当要求归还书面凭证。如因故没法归还书面凭证,则记住一定要重新写一份收条,同时注明之前的借据等凭证作废。2、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来往,尽量减少现金流动,特别是大额借款,请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等方式进行,同时在银行凭证上注明是借款用途或者归还借款的用途。3、在书写上述借据或者还款凭证时,不能过于简单,尽量写明借还款的金额、时间、主体等信息。建议,如果可能的话,可在借据等书面凭证上约定清楚,如发生纠纷由哪个地区的人民管辖,这个约定非常重要,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诉讼成本。在民间借贷中,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使债权人不能有效追回欠款时,很容易会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在发生纠纷后,作为债权人,您可以通过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以依法维护您的合法债权。在诉讼的过程中,举证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结语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举证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和主体登记资料,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来证明;已偿还借款可以通过收条或付款凭证证明;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应提供计算清单。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借贷双方应要求书面凭证,并避免现金流动,使用银行汇款或转账方式;在书写凭证时,要详细记录金额、时间、主体等信息,并在借据上约定管辖。举证是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需要借款人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便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取得胜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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