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明人只是证明这件事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在签字时,应当注意签在证明人一栏,不可签在保证人或担保人一栏,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注明见证人一栏,而对方需要签字,记得在签字前加上前缀证明人字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1种观点: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评估意见、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一、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在特征和存在条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余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就其被害情况及其余案件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六)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二、证据分类证据的分类不同于法定的证据类型。证据分类是理论研究中的一种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证据。一般来说,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证明方向,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综上所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非常多,想要办理并证明一个案件,其证据的真实性非常重要。证据类型是指代表证据事实内容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外部形式。
第2种观点: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但只有法官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具有认证的法律效力。庭审阶段的认证,即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从而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确认的活动。认证活动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方面内容:首先,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其次,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被法庭采纳。所谓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特定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纳为诉讼证据从而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才会被法庭所采纳,进而具备进入庭审的“准入资格”,因此,证据资格又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其主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程度。法官认证活动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包括两个层面: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即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庭审的关键所在;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就单个证据而言,需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同时还要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2、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3、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第3种观点: 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证据分类如下:一、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3、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5、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三、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1、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1、拘传: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2、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3、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4、拘留:机关、人民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5、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一、买卖合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买卖合同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怎样确定的1、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的期限由确定,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如下:(1)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2)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3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一、什么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3)非诉程序(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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