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自治原则在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表现。这反映了法律的法制性与民主性的结合。根据相关规定,不仅涉外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各自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也不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只能对第一审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二)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三)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五)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前者要求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后者则是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起诉,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形,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管辖。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既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二、约定管辖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中选择其一。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3种观点: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有: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须为法定范围内的,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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