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股份制公司的利润分配的一般方法,(一)一般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当然,也可以在章程中做出特殊约定。(二)分红一般是按财务年度进行分红,特殊情况也可以特殊对待。(三)全体股东如果都同意的话,股东分红进入公司,可以直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不分红做为资本公积。如果只是个别股东用自己应得分红加大投资,要成为注册资本必须要经股东会同意,并履行包括工商变更在内的其它程序,从而扩大个别股东的持股比例。一、股份制公司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出资方式,(一)货币出资所谓货币出资,即指股东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出资。货币出资可以是注册资本的一部或全部。股东用于出资的货币一般应当是自有资金,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货币出资,应以人民币为单位,但也可以外币出资,如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合营方(股东)以外币(如美元)折价出资。股东以不同货币出资的,应以出资的货币汇入准备设立公司账号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价为同一种货币,以确定出资金额。(二)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价值和使用的物品作价出资。一般而言,对股东以实物出资并无。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开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为中外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而且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然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者。因此,外国合营者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以该条规定的实物出资时,应严守该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所规定条件的实物,不得用作出资。(三)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依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对本条中知识产权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专得权、商标权、版权(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独占权、农业化学药品独占权等。(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拥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前提条件。(五)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二、股份制公司的特征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一)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二)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四)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第3种观点: 从我国目前股份制改造的现状来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主要是:(一)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我国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塑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竞争与监督之中,使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迅速地反映出来,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也直接由市场加以评价,较好地建立起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二)筹集资金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企业需要在广泛的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就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而言,公司尤其是通过发行股票,能够在短期内将分散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筹集到扩大生产、规模经营所需要的巨额资本,从而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三)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股份制改造,能使企业产权有明确的归属,便于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良好的条件,有利于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协调各方利益,综合利用各部门、地区的投资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和联合,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四)确立法人财产权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人财产的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部门只有在尊重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推动股份公司的成长和发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于实施买断式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即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2、对于实施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即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3、对于增资扩股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即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后,合伙企业是不需要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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