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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学生学籍管理毕业升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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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毕业、升学

第十七条 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第十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的各项学籍业务应于毕业操作前完成,否则业务将被清理。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由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打印毕业生名册,填写统一制式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盖钢印有效,由学校负责颁发。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者。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

查看原文: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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