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其工作单位不再属于《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的情形。
(二)高层次人才近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根据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受纪检监察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受刑事处罚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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